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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州市殡葬管理处关于处理超期存放遗体的公告


发布者 :cjt1188 发布时间 : 2025-01-15 人浏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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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处理超期存放遗体的公告

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条:“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。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,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,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;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,须经殡仪馆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。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。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,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。”我处拟对以下超期存放遗体进行处理,请有关事主在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我处办理遗体火化或延期存放事宜。逾期不办我处将依据前述条例规定对遗体进行火化。
联系电话:0772—3592290、2612444
特此公告!

 

柳州市殡葬管理处
2025年1月1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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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全文完)

(来源:柳州日报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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