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,减轻群众办丧负担,落实困难群众“8+N”殡葬惠民政策,推进骨灰节地生态处置新模式,近日,福建省石狮市民政局制定出台《石狮市殡葬服务惠民措施》(以下简称《措施》)。原有的《石狮市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意见》(狮政综〔2012〕90号)、《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〈石狮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惠民措施〉的通知》(狮民〔2019〕77号)同时废止。
《措施》明确,在石狮市辖区去世并在石狮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六类人员(即具有石狮市户籍的城乡居民、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、在石狮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全日制非石狮市户籍的学生、驻石部队现役军人、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及弃尸),给予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,包含遗体火化费400元、遗体接运(一次接运)费200元、遗体接运(二次接运)费200元、三天以内冰棺租用费240元、普通骨灰盒费250元、装遗体塑料袋费10元、市殡仪馆内1年骨灰寄存费100元,合计1400元。
此外,针对低保、特困等群众,在上述7项减免项目的基础上,额外增加“彩色瓷相”“普通纸棺”“殡仪馆内普通守灵厅”“殡仪馆内10年骨灰寄存费”4个减免项目,减免金额进一步提升至2200元/人。
同时,《措施》对鼓励绿色生态殡葬,推进骨灰节地生态处置新模式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与优化。包含明确补贴及奖励对象为在石狮市辖区因城市建设、项目征地、拆迁改造需迁移的骨灰(骨骸);明确迁移骨骸二次火化奖励项目为3项,金额为850元,其中骨骸二次火化费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100元;保留原来对村(居)委会组织海葬树葬的奖励及标准,对实行海葬树葬的,每个骨灰一次性奖励850元;对组织海葬树葬的村(居)委会,给予1.5万元至7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。
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30年7月3日止。